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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2009-04-09
根据《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定于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赎回开放日:本基金从
2、申购赎回要求: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500万(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
0.2% |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
0.4% |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
0.6% |
50万以下 |
0.8%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时间 |
费率 |
两年以内 |
0.3% |
两年以上(含两年) |
0% |
4、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而在基金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其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和直销E网金;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直销专线电话:021-38505888-301或302、38505731、38505732。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五、有关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之后,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它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RL:https://www.fsfund.com/news/2009/04/09/8716/1.shtml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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