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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2004-09-04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7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与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基金持有人的默认分红方式由红利再投资改为现金分红。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增加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二)召集方式原为: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共同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改为: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宝康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提前公告时间由20天改为30天。
      
(四)开会方式部分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统一改为50%以上;对参加持有人大会的人数不作限制;删除对同一议题再次开会的规定。
        
(五)特别决议的表决由对于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改为对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均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作相应修改。
       
(六)生效和公告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改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三、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宝康系列基金对赎回导致账户余额低于100份的处理由失败改为强制赎回(详情见相关公告)。
       
四、多策略增长基金赎回费进基金资产比例由10%改为25%(详情见相关公告)。
        
修改后的《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www.ccb.cn www.ccb-on-line.com)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九月四日

文章来源: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RL:https://www.fsfund.com/news/2004/09/04/1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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