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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华宝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华宝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宝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进行相应更新及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1、明确“投资范围”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在股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描述如下: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4、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本次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021-38924558)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

文章来源:
URL:https://www.fsfund.com/news/2021/01/08/123904/1.shtml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声明:
以上信息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人员根据合法获得的相关资料、信息、自身调查研究所得,本公司不保证所载信息之精确性和完整性,也不保证有关观点或分析判断不发生变化或更新。相关内容不代表我公司的任何观点或立场,亦不构成对我公司产品实际投资行为的约束,所涉及本公司或公司旗下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有)不视为本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行为,该等信息应以本公司正式公开披露为准。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暗示,我公司不对因使用以上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而负任何责任。所载信息著作权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且不得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