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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和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之完善

2011-02-16

作者:佚名

    当前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直接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安全,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国政府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不过,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洗钱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关系直接决定了社会各方反洗钱的动力。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唯有完善反洗钱法律,健全反洗钱机制才能使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行动中走出困境,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反洗钱行为的成本收益

    成本收益分析是经济学中的基本分析方法。通过对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可以揭示反洗钱行为选择的微观基础。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前提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即指作为个体,无论处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质是一致的,即以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与收益分析的内容是当反洗钱的收益大于反洗钱成本时,金融机构就会积极追求,反之则应付,以求收益最大。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前会预先考虑反洗钱的预期收益和通过反洗钱所得到的某种经济利益。反洗钱成本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而耗费一定的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收益

    由于完善了相关内控措施,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减少了运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为客户洗钱而遭受法律风险。严格执行客户尽职调查会较少与客户之间的不对称,有助于金融机构对自身业务的管理。同时能够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这些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提高其对客户的认识,从而更有效地为客户提供金融和信用产品。同时能外界树立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形象,从而在行业中赢得声誉,有利于经营业务的拓展。其对申请再贷款业务等也提供了便利,降低了经营成本。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成本

    制度成本。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产生的成本,如建立健全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兼职部门、配备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等。  

    组织成本。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成本和雇员成本。金融机构置专门的反洗钱部门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对相关反洗钱人员进行培训,人力本是反洗钱组织成本中非常重要的成本。

    交易监测成本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对金融交易监测过程中形成的人力资源、计算机设备、管理软件、其他办公用品等支出。

    档案管理成本是指反洗钱的严格审查登记制度使金融机构档案的数量增加,同时我国采用“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的模式,必然增加金融机构的档案管理成本。

    培训成本是指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金融机构需要对相关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

    惩处成本。指不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被反洗钱卞管机关处罚而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由于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能被查处而实现惩处成本,所以违法的成本实际是一种预期成本,它与违法行为败露而受到惩处的概率和因惩处而受到的损失两个因素有关。

    机会成本。指由于金融机构把一部分资源配置于反洗钱,那么就放弃了该部通过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金融机构用于反洗钱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如果用于其他业务的开展或者更多金融产品的开发将会增加其收益,这部分由于从事反洗钱而损失的其他业务收益构成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机会成本。

    二、从法律法规看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面临的困境

    (一)反洗钱覆盖面过窄,各个机构合作机制不通畅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小,仅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七类犯罪。通过近几年统计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集中于证券、保险及房地产等监管空白行业,从而凸显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违法覆盖面与现实犯罪范围的矛盾。由于洗钱犯罪具有跨行业、跨部门、高智能的特点,相应地,各国反洗钱工作都要求多部门、跨领域的协调合作。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在具体监管职责分工上《反洗钱法》注意与现行有关法律和做法相衔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工作不仅要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 而且还要对未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在公检法机关正式立案之前的调查阶段,人民银行只拥有行政调查权,调查的范围也仅限于金融机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反洗钱法》赋予人民银行具有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的权力, 但其他单位如何配合人民银行进行调查缺乏相关法律约束。目前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多停留在表面的一年一次工作会议层面上,部门间在情报交流、数据共享、案件互助等方面的实质性进展太少,没有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二)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与犯罪主体范围要求过于严格

    在目前的法律中,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那么由于欠缺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即对特定犯罪对象的明知,亦不能以洗钱罪定罪。按照现行的《刑法》,洗钱罪只能针对第三者行为人,而不能针对上游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刑法》并不认为上游犯罪人的自行洗钱行为是犯罪行为。这与我们通过打击洗钱制止上游犯罪的目标相去甚远,从而使一批不法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三)部分法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的设置、内控制度的建立等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进行细化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形同虚设、内控制度粗糙等问题的发生。其次,按照《反洗钱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立法精神,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至少应该包括机构设置、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分析和报告、档案管理、宣传培训和内部稽核等内容。而在反洗钱过程中,如果让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付出较多成本却不给予适当补偿则会挫伤其参加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再次,实际操作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只注重报告数量,但效果不明显,工作难度大。而执行“了解客户”的制度难度也很大。因为基层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审查获取客户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来“了解客户”,但由于证件种类多,银行缺少识别手段,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其真伪;同时客户往往会感觉银行在“监视”自己的隐私,从而导致部分客户甚至申请撤销账户,到其他比较限制较松的银行开户。这些问题可以说明部分法律上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

    (四)与国际反洗钱的权威组织接轨仍有距离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我国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发洗钱体系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统一、高效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有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的职责。虽然现在已经颁布实施了《反洗钱法》,但是各个不同层面和效力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之处,《反洗钱法实施细则》还有待出台。相关的立法机关首先应对我国不同层面的反洗钱立法进行清理,把与《反洗钱法》规定不同或者冲突的立法或废止或修改。其次进一步完善与反洗钱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吸收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并将缺席审判、反腐败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等纳入立法主旨,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同时订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等法律,使这些法律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按国际惯例与国际反洗钱组织接触沟通,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如何依托涉及国际公约中反洗钱的规定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反洗钱的经验,完善我国刑法对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是一个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司法部门对参与洗钱的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审判时,应遵循国际通行的反洗钱合作规则,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提高追捕外逃贪官的成功率,最大可能地追回流失的国家资产。为调动国际反洗钱组织与我国合作的积极性,可考虑遵循国际反洗钱惯例分享追缴黑钱。打击洗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而反洗钱法律是合作的基础,必须保证我国对洗钱行为的界定与国际一致。参照国际立法通例,在反洗钱立法方面迅速与国际接轨,并且要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签署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条约, 积极探讨国际司法合作的有效途径,共同打击洗钱和腐败犯罪。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构建全方位的反洗钱监管架构

    积极探讨建立反洗钱综合数据平台,加强与公安身份信息系统、贸易进出口系统、税收征收系统、工商注册系统、民政注册系统的联网,提高反洗钱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健全监管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案件查处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情报会商、合作办案、人员互派、案件通报制度。完善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积极研究征信管理系统、支付结算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等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联网和协调,发挥人民银行在反洗钱信息收集、分析和整合方面的优势。

    (四)健全联席会议的规章制度框架

    要确保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运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必须建立健全整个工作模式的制度框架,确保成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协作有章可循,明确成员单位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改变在反洗钱工作上部分割、各自为战的现象,统一方针,统一协调,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对现有反洗钱规章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建立保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有序运作的长效机制。

 

资料来源:http://www.lwckw.com/lunwen/201012/8838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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