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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给基金业提供发展空间

2003-08-18

     
   周正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框架基本可行;无论是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修改《证券法》都应注意要有前瞻性

    孙杰:立法既要客观地解决现阶段的问题,又要使其在制度上有发展空间

    王连洲:发展基金业的当务之急是放宽管制,而不是加大限制

    范勇宏:放宽基金公司准入范围、业务范围和可投资范围,为公司型基金留下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进程正在加快。围绕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基金公司以及学术界的多位人士。记者发现,无论来自哪个界别的被访者,都在期盼基金法的出台能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周正庆:基金业发展呼唤基金法早出台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自1999年起草以来,草案已经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从审议情况看,委员们充分肯定了草案的框架,认为其基本可行。为推动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迫切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尽早出台。

    他同时指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是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趋势;二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等金融服务都要按照有关承诺,对外逐步开放。所以,无论是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修改《证券法》,都应注意要有前瞻性。

    孙杰:要从制度上留有空间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说,基金立法要从制度上给基金业的发展留有空间。

    他认为,立法者一定要充分考虑有关问题的广泛影响力,否则社会成本和市场成本会很高。孙杰说,立法时要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问题,理论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比如,门槛的设立、人员准入问题、机构与民营企业进入的问题、持有人大会问题等,要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我们毕竟只用了2年时间发展开放式基金,5年时间发展了封闭式基金。

    孙杰强调说,人员准入问题是最重要的环节。一个基金公司的好坏,有赖于团队的素质与诚信。中国的情况与国外不同,我们已没有机会像国外有200年的淘汰机制。所以,立法既要客观地解决现阶段的问题,又使其在制度上有发展空间。

    王连洲:“松绑”比“严控”更重要

    基金专家王连洲表示,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相比原草案,在多方面都有较大的提升和进步,立法技术和法律用语更趋严谨和成熟。但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距离《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初衷似乎更遥远了一步。一审稿剔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但保留了对公司型基金以及私募基金可以允许存在的原则规定。二审稿又排除了对公司型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的规定。这个处理办法可能有利于减少基金法案出台的阻力,未必不是缩短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进程的一个好的选择。但是,也许正因为如此,距规范投资基金整个行业的立法初衷,也就渐行渐远,作为投资基金行业基本立法的意义和作用也就未免不大打折扣。

    王连洲说,二审稿回避了对基金“定义”的法律界定,这也许是必要的。因为对于“投资基金”定义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成共识。对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予以回避,未必不是一个省事省力、减少矛盾的好办法。但是,作为一部法律,如果对其调整的对象没有准确的界定,那么也就失去了一部法律作用的实质专属性。

    王连洲认为,二审稿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基金持有人话事权,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加大基金管理人的尽责压力,推动基金业提高管理水平。但也有可能引发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借此机会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从中套利。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存在的,其后果可能会危及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引起证券基金市场的严重震荡。

    对于二审稿提高了基金公司设立的资本进入门槛的问题,王连洲也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旨在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过,这个问题也争论已久。其实质涉及到是进一步加大市场作用力度,让市场去选择,还是强化控制力度,以便利监管两种思维方式的取舍问题。

    他说,抬高基金公司的资本进入门槛,在当前诚信度不高的社会环境下,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基金业目前的突出问题,是基金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行业竞争不充分,阻碍了行业进步,制约了基金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基金产品的创新步伐。因此,要继续推动我国基金业快速规范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应当松绑,放宽管制,而不是从严控制,加大限制;是应当努力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提升基金业整体管理水平,而不是严进不出,死水一潭,维护行业垄断,压抑行业生机。

    范勇宏:要让基金公司有宽松的经营环境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范勇宏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5年多的发展,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加快投资基金立法? 对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对于全球基金业的发展来说,我国投资基金发展还在初期,投资基金立法应给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为此,范勇宏从基金管理人的实践体会出发,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是应放宽基金公司准入范围,促进基金公司股权多元化。不以所有权性质界定基金业准入,而主要以资本额度为主要标准设定准入限制,允许外资、民营资本以及个人资本等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基金业,这样有利于优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二是应为公司型基金留下空间。我国现有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而从全球基金组织形式来看,以资产规模论,公司型基金占据主导地位。这种制度安排在治理结构上有一定优势。如果在法规政策上允许各类退休基金、人寿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公司型投资基金,将这些基金委托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将大大激励这些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性,扩展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促进基金业的发展。

    三是应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与普通中小投资者有着不完全一致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因此,当前应适时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及其他形式的投资账户管理业务,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各种投资者需求。

    四是应扩展基金可投资范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也得到了规范发展,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期权、股票指数期货等新的金融工具亦会相继产生,投资基金在客观上有利用这些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及风险管理的需求。开放式基金为了应付投资者大额赎回压力,避免对证券市场造成过分冲击还有短期融资的需求。因此,投资基金立法应对这些问题加以长远考虑。

    五是应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

摘自: 证券日报

  

文章来源: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RL:https://www.fsfund.com/news/2003/08/18/2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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