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09日至07月13日 第429期

基金同业动态

 

基金法修改草案关注七大亮点

 

从基金法修改草案来看,基金法将向放松管制促进市场化、加强监管、完善行业规范、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多个角度革新,为开拓基金业发展的新局势创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这对包括公募、私募在内的整个基金行业的影响重大而深远。

 

201271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旧法七大区别

 

相比现有的基金法,基金法修改草案有7大亮点。

 

首先,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促进基金行业发展进一步市场化。草案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这表明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将参入人为审查批准机制的干预性基金发行管理制度,转变为审查相关信息资料披露完整性与真实性的形式化基金发行管理制度,实质上放松了对基金募集申请的管制,这很可能会促使新基金的发行加速、加剧基金公司之间与产品之间的竞争、提高发行成本,促进基金行业发展进一步市场化。

 

其次,允许基金投资衍生品,扩大基金的可投资范围。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可投资于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提供了依据,扩大了基金的可投资范围,也为对冲基金的产生奠定基础。

 

第三,允许基金公司专业人士持股,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这为基金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提供法律基础,对基金公司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构建并稳定优秀投研管理团队具有显著的帮助作用。

 

第四,明确基金服务机构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草案设立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着重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这将改变现行法律对服务机构缺乏详细规定的现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五,加强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持有人利益。草案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禁止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等规定,并对规定了相应的违规惩处措施。这加强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完善了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规避和打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新增基金组织形式、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门槛,保护持有人利益。草案在现行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这为其他组织形式基金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易参与基金监督、更好地绑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组织形式的基金。同时,草案还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1/3,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降低了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

 

第七,首将私募纳入监管、构建私募法律框架,促进私募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草案将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构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这将改变私募基金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的现状,规范私募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运作、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在规范化的环境下更加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

 

私募或开发公募产品

 

同时草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将为私募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立下法律依据,促使私募基金业务多元化、丰富投资者的基金投资选择、促进基金业的良性竞争。

 

 

摘自:《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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