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札记
行业精选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沈梦圆
基金经理札记
昨晚最大的新闻莫过于重庆啤酒。曾经承载了无数的期望,在停牌之前还逆势大涨的明星个股,最终公告的乙型肝炎疫苗揭盲数据是如下: (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600μg、900μg组应答率分别为30%、29.1%,安慰剂组应答率为28.2%。----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已经可以看出结果和预期的差距甚远。
很难说清这时候市场的心态。自从1998年10月27日,重庆啤酒发布公告,斥资1435.2万元收购佳辰生物52%股权起,到2011年12月8日,发布双盲临床Ⅱ期研究结果为止,足足十三年。期间无数的研究报告,早已经从机理上阐明其可行性,等待的只是临床的验证。如此一个公司自主创新研发的,意义重大,前景广阔的产品,虽然尚未最终盖棺论定,但大幅低于预期已经是事实。十三年的光阴,怀着满腔愤懑说这完全是上市公司的一个阴谋,那这阴谋也未免代价太大。
也许事情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糟,但是股价先一口气宣泄到超调的可能性存在。这是市场提前对于新药的成功给予太大期待所造成的。一个新药的研发,本身就是周期长、风险大,结果难测。但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事件一旦长期化,或者说,在短期不可被证伪,往往便是乐观心理主导着股价的走势。----且这个现象并不是在流动性相对充裕的牛市才存在。
缘何?
在法律上,有个基本的原则成为论“无罪推定”。这是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共用的一个理念。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
目前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话语权,实际上掌握在公司自己手中。采取“无罪推定”是没有太大的问题的,除非是一个阴谋论者,否则也不能一直怀疑他人在别有用心的欺骗你。但问题在于,举证的责任人是谁?卖方、买方,还是监管层?
这是一个利益驱动的市场。在欧美股市,一个重要的举证方来自做空机构-----核实各种数据以及事件的进展,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做空一般带有杠杆,方向若是正确,小本金可带来大收益。曾经有个传言,说某做空机构,在发布正式的A公司看空报告之前,派遣若干人员应聘进入该公司,在内部工作半年至一年时间。姑且不论传言的真假,若非有丰厚的利润作为补偿,没有人会为了单纯的下调一个公司的评级如此大费周折。在A股市场的情况则不然。长期以来个股做空机制的匮乏,养成了投资者“做多才能赚钱”的惯性思维,潜意识里就倾向于接受利好信息。而卖方研究机构的情况更复杂---需要和上市公司维持良好关系、需要和持有股票的基金公司维持良好关系、需要推出“牛股”来赢取市场声誉。综合所有的因素,卖方研究员比买方更束手束脚,报告标题越来越耸动,卖出评级越来越稀少。
这是市场本身的问题。不单单是重庆啤酒(善意的推测,这十三年或许是一场梦碎),或者其他最终达不到市场美好预期的个股的问题。上市公司的诚信固然需要强调,但是有利的“举证方”的引入也不可缺失。我们毕竟不能指望上市公司自己坦诚的说:卖了我们吧。
也许卖空机制的机制能改善这个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