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与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相关的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版权所有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沪ICP备11050632号-1本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