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版权所有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沪ICP备11050632号-1本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