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3、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 3、4 条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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