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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即力量丨轰轰烈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究竟说了些啥?

2017-08-23

夏末秋初,清风渐爽,宜远行,宜勤思。

总结最近两三个月里,资本市场可是发生了一些大事。

你错了,我讲的不是创业板的触底反弹,不是资源股的“玩的就是心跳”,不是“混改”的轰轰烈烈,可是,这些市场表象似乎又与它有着遥远的关联……总之,这样说吧,环球君(小编)要说的可是一件于无声处听惊雷的大事——

201771日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正式实施!

以上《办法》和《指引》具有怎样的指示意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资管机构的经营管理将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环球君为您摘编整理如下:

要认真阅读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以下小黑板插播知识点:

   插播:

国际金融市场对于“适当性管理”所达成的共识

² 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财务状况、风险承受程度、投资需求、知识和经验的匹配

² 通俗地来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规范金融机构“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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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继续学习: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具体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办法》实施后,现有投资者如何实行适当性管理?

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了解投资者(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其基本信息、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必要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和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了解产品、服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做好适当性匹配(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投资者具体有哪些分类?

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或专业机构的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

为什么要进行投资者分类?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合适投资者销售合适产品,不同投资者本身并无优劣之分。

投资者是否可以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主要特点、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引》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范畴,结合原有业务规范,统一了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基金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

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为此,《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

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上述《指引》在实施中有何安排?

《指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逐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标。为此,在实施通知中明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已经持有基金的投资者是按照行业原有的适当性安排进行的,《指引》实施后无需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不超过原风险等级的新基金产品时,也不必对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同时,鼓励基金募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此外,考虑到投资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给予各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同时,机构也要在逐步落实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指引》为试行版,协会将持续跟踪实施情况,根据行业实际进行总结,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

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是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是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是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文章来源:
URL:https://www.fsfund.com/news/2017/08/23/110556/1.shtml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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